盗窃虚拟货币能否认定为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2-03-26 14:04

问题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

问题二:虚拟货币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这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管理、可转移、有价值的财物就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客体。而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目前在市场上可以流通,所有人可以自行管理处置,并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将虚拟货币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符合立法目的,所以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的实质法律属性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适用该罪名足以客观、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性质。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未被官方承认,其价值认定也无统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会产生很多障碍。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目前,我国刑法及盗窃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对“公私财物”作出明确规定,并未将虚拟货币解释为盗窃罪的对象。

       另外,财产犯罪中的“财物”不限于合法财产,也包括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而应当是被伦理规范所认可的价值才能成为财产犯罪中的“财物”。比特币及其产生的价值并未被官方认可,不属于被伦理规范所认可的“财物”,所以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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