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邱某委托某中介所代为出售xx花园5幢501房屋一套。2021年5月,经中介所介绍,邱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邱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xx花园5幢501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于签约当天支付5万元予邱某,双方约定于2021年6月15日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且尾款40万元于办理手续当日交付,中介费6600元由买方承担,于过户当天一次性交付中介所。同时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若买方违约,定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买方无权要求返还;若卖方违约,应当返还双倍定金;任何一方违约,中介服务费由所付的违约金中扣除,即由受益方支付全部中介服务费。
邱某、中介所、王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建立了微信联络群,并且各方明确2021年6月10日三方至区公共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但2021年6月10日当日,王某并未到场,以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后经中介多次斡旋,王某最后在微信群内明确:“因我王某原因拒绝购买房屋,违反《房屋转让协议》,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定金5万元作为违约金补偿给邱某。”但,邱某在与王某了结后,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中介所遂将邱某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介所6600元中介服务费。
律师提醒:
一、裁判文书明确: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中介所已经履行了介绍义务并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因王某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能办理过户并非中介所过错,不影响中介所的报酬请求权。
二、不同的合同内容,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个案的裁判结果不代表所有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存在中介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答疑。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ZHE JIANG HENSE LAW FIRM
嘉兴市秀洲大道939号瀚丰大厦19层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0573-8285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