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01 09:35

案件事实:

       管某为某中餐店的服务员,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管某在收拾餐具,被正在与顾客争吵的本店另一名服务员邬某用杯具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管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管某要求中餐店支付医药费,中餐店以管某并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伤人者为邬某为由拒绝支付。管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中餐店支付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

       管某的请求是否应由仲裁委受理?管某是否构成工伤?

律师意见:

       虽然管某没有和中餐店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管某的请求,因为管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并非自己故意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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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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