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需谨慎,侵权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2-04-25 16:08

引言:

       关于动物对人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记载,我国早在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就有:“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偿稼”。而在西方,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对此规定:“牲畜使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可见,动物侵权损害是古往今来一直存在的问题,当遇到动物侵权案件时,受害者是否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追责?动物饲养人和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案件事实:

       2018年夏天的一个晚上,黄某在社区散步时,正遇蔡某牵着大型爱犬遛弯,蔡某的狗在追逐旁边一小狗时将黄某撞倒,致使黄某受伤。经报警后黄某被送至嘉兴市中医院救治。黄某治疗完成后,请求蔡某赔偿相关费用,但是蔡某拒不赔偿。黄某多次请求派出所和老娘舅调解,但是蔡某仍然拒绝赔偿。正当黄某维权失败,苦恼万分之际,黄某找到了本所沈晨伟律师,寻求法律诉讼维权。沈律师经与黄某面谈、查看了黄某伤情状况,以及现场查看,详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和分析法律关系,指出本案证据可能不足,不能完整证明被侵权的事实,需要调取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以及警察出警记录等相关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拒不配合黄某给本案调查取证造成了很大难度。后,黄某委托沈律师代理本案,经沈律师努力成功向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监控视频这一关键性证据。并将蔡某诉至法庭,请求蔡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结果: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蔡某作为大型犬的管理人,在遛狗时没有对自己的狗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的损伤,存在过错,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蔡某赔偿黄某因为动物侵权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数万余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对方当事人也没有上诉,对于黄某遭受到的被狗侵权纠纷得到胜诉判决。

律师提醒:

       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提高,很多居民都会选择饭后在社区周围散步锻炼身体,其中也有不少爱宠人士会牵着自己的宠物出行,并且往往不栓狗绳,给社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带来不少风险隐患。

       广大居民朋友应当注意风险防范,即使在社区范围内活动,也要注意安全,当遭遇到饲养动物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权,收集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咨询律师;同时,也要提醒各位居民朋友,本案裁判时候尚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也移至第九章专门规定,宠物主人在饲养动物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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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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