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发布时间:2022-08-08 12:17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18日期间,顾某多次在嘉兴市某小区内向陆某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指控顾某11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共计为10.15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结果:

       被告人顾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律师意见:

       在贩卖毒品罪的案件中,贩卖毒品的数量及次数对于量刑至关重要。以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例,贩卖不满10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向多人贩卖毒品或多次贩卖毒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贩卖10克以上不满50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坚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在查阅案卷材料时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称重笔录、检定证书中发现,毒品的毛重和净重差距悬殊,塑料包装袋重量达到0.2-0.26克。而公诉机关在指控犯罪嫌疑人顾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时并未考虑到该问题,因此本案辩护人从毒品的数量上入手,在庭审中提出数量不足8.7克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1个毒品净重约0.7克,但也可能存在不足0.7克的情形,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证据原则,未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10.15克数量,而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为8克以上。本案中辩护人王坚律师准确的把握了毒品犯罪的点,经过细致的辩护工作,成功使被告人的刑期落在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档次上,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为被告人减轻了刑罚


download.jpg

浙江亨泽律师事务所

ZHE JIANG HENSE LAW FIRM

嘉兴市秀洲大道939号瀚丰大厦19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0573-8285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