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紧急情况下,能否在不与工会协商的情况下,决定加班?
发布时间:2022-08-04 16:44

案件事实:

       许某是某塑料厂技术工人,某日主要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全厂停工停产,急需抢修。负责人要求所有职工加班抢修设备。许某因与该负责人之间存在矛盾,不愿意加班。谎称自己回家路途遥远,家中小孩需要照顾为由下班回家。而许某作为技术工人,掌握着主要机器的维修办法,未参与抢修使抢修工作进度缓慢。后该厂得知许某离家仅仅2公里,而孩子已经上高中。于是该厂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给予许某警告处分,并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决定。许某认为用人单位决定加班未与工会协商,且本人也未同意加班,不能以违反纪律为由给予处罚,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该厂的决定。

争议焦点:

       负责人是否有权作出加班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许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意见:

       负责人有权作出加班决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许某的仲裁请求,因为许某不加班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需紧急抢修设备的情况下拒不加班,已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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