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医疗美容领域的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2-07-21 09:19

引言: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疗美容业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去医美机构选择相应的医美服务,改善自己的外在形象。然而医美行业作为直接对消费者容貌乃至身体的服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在医美服务过程中受到侵权,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哪些救济措施?

案件事实:

       小美总是不满意自己的眼袋,为了追求美丽,在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技术精湛后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小美出现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小美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手术,但仍无改善。小美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

       本案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小美为满足对美的追求而选择该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同时,该医美机构曾因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小美也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术后小美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已改变医方的手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小美各项损失共计74948元。

律师意见: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美容服务具有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质,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要件,可以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请求医美机构承担责任。

       同时,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双方具有符合市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身份特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故本案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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