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2-07-15 13:33

引言:

       高空抛物现象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中的痛”,随着城市建设高楼林立,高空抛物的不文明现象也随之产生,高空抛物行为轻则毁损公私财物,重则危及人身安全,因此,高空抛物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4日上午,“民法典实施第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诞生。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系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侵权案。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导致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赔偿其损失。

       经诊断,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据《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庾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2512.29元,赔偿原告庾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意见:

       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将禁止高空抛物列为为一种法律义务。各位居民朋友应当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杜绝一切高空抛物行为。任何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要提醒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情形的发生,如果未履行前款义务,也需要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最后,也应当提醒广大居民朋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高空抛物列入刑法罪名,如果符合相关构成要件,则需要承担相关刑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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