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2-06-08 09:39

案件事实:

       林某是某外贸公司的员工,林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林某在公司年终考核中没有通过,按照章程规定,考核不合格即为不能胜任工作。后公司在未事先通知林某的情况下,以林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认为合同期未满,公司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30日通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

       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的员工是否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

律师意见:

       公司对林某的处理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才可解除,且需提前30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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