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需谨慎,诈骗所得勿隐瞒!
发布时间:2022-05-25 11:13

案件事实:

       王某伙同郑某、刘某在网络上假借投资理财之名进行诈骗,骗取钱款后,找到杨某、姜某、艾某帮助“洗钱”,杨某、姜某、艾某通过加入进账、回款的聊天群的方式,根据王某、郑某、刘某的指示,在明知钱款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诈骗犯罪分子将转入王某、郑某、刘某名下银行卡内的钱款通过手机银行及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ATM取现等方式操作转出,杨某、姜某、艾某从中抽成获利。

在艾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审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姜某、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共同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金额分别为300万余元、160万余元、3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艾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5千元。

律师点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与诈骗罪的关联犯罪,会随着行为人具体的实施行为而发生罪名定性的变化。在同类型的案件中,一般而言,如行为人仅仅提供银行卡,一般会被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一旦既提供银行卡,又实施了转账、取现等操作资金的行为,一般会被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两罪在量刑上差距较大,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很容易跨越罪名界限,被定以较重罪名。本所主办刑事案件的王坚律师作为艾某的辩护人,在审查逮捕期间内,成功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并且,在检察院对其建议量刑2年6个月有期徒刑实刑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对案件进行了精准分析,从各个角度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艾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适用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成功从监禁刑辩护成为非监禁刑,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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