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从事劳务工作,受了伤能否向单位主张赔偿?
发布时间:2022-05-20 11:27

引言: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最高法院2011年《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新增设的一类案由,该案由不仅包含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情形,也包含个人与非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情形。什么是劳务关系?在劳务工作中受到损害我们又该向谁主张责任?

案件事实:

杨某受聘于嘉兴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12月25日早上,杨某在嘉兴市南湖区景宜路工作时摔倒受伤,随后被告工作人员陪同原告前往嘉兴市南湖区中心医院救治,经过诊断,原告的右胫骨平台后缘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后原告前往嘉兴市第二医院手术治疗,治疗完毕之后,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因为本次受伤造成十级伤残。本所律师沈晨伟接受杨某的委托,指出杨某系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嘉兴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经过本所沈晨伟律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经过沟通后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嘉兴市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向杨某支付因为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赔偿共计六万余元,杨某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律师提醒:

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查。首先,要确定双方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本案中杨某在退休后,已经不属于劳动者,嘉兴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杨某,与之形成劳务关系。其次,应当审查杨某受到损害是否系因为劳务行为,应当结合劳务工作的性质、受损行为发生地、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杨某是在从事保洁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与履行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属于因提供劳务行为受到的损害。最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损害赔偿范围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一致,计算方式因个案存在差异而不同,各位劳务工作者在职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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