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否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2-05-12 14:45

案件事实:

       张某2021年7月3日经招聘进入某公司,从事行政文员工作,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某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庭审中,某公司认为张某工作中屡屡出错,严重影响其他人员工作及同项目的完成效率,没有给公司带来效益,完全不符合录用条件。张某则认为,其符合各项招聘条件,虽工作中经常出错,但没有考核标准,无法证明其试用期不合格。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争议焦点:

       试用期内,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试用期的存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增强了解,确定是否符合招聘或者求职要求的考察期限。用人单位应当重视管理,对于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行使,与实际相结合,从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本案最终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看似与法律规定相悖,其实不然。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明确招聘、录用条件及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2、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并与工作岗位、性质相符;3、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在试用期满前明确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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