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11 09:10

案件事实:

       某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3000元。后该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数月后,该公司为拓展市场招聘李某为业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3年,月工资5000元。一年过去了,李某并没有为公司扩展市场,公司认为李某不能为公司带来创收。公司便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1000元工资。

争议焦点:

       集体合同是否生效?李某没有给公司创收,公司可否只发其1000元的工资?

律师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本案中,公司因李某无创收为由,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且未与李某协商,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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